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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sm02108-3000-2024-00014 | 文號 | 元政行復〔2024〕13號 | |||||||||
發(fā)布機構 | 三元區(qū)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
標題 |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廢止 |
索 引 號 | sm02108-3000-2024-00014 | |||||||||||
文號 | 元政行復〔2024〕13號 | |||||||||||
發(fā)布機構 | 三元區(qū)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
標題 |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廢止 |
被申請人:三明市三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區(qū)崇寧路5號7幢。
法定代表人:張寧,職務:局長。
王X皓不服三明市三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處理,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認為其于2023年11月8日在拼多多平臺“XX食品”店鋪購買的“燕麥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遂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于2023年11月29日告知申請人作出答復。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請人作出答復,申請人若對該反饋不服,應在收到答復后的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而行政復議申請書上落款時間為2024年3月20日,本機關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請材料,已超過法定期限。且,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及時調查核實,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已履行其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王X皓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元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被申請人:三明市三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區(qū)崇寧路5號7幢。
法定代表人:張寧,職務:局長。
王X皓不服三明市三元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處理,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認為其于2023年11月8日在拼多多平臺“XX食品”店鋪購買的“燕麥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遂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于2023年11月29日告知申請人作出答復。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被申請人作出答復,申請人若對該反饋不服,應在收到答復后的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而行政復議申請書上落款時間為2024年3月20日,本機關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請材料,已超過法定期限。且,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及時調查核實,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已履行其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王X皓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元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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